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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之内部员工偷泄秘密构成分析
2015-03-27 17:59:37 来源:黄雪芬
摘要:当今时代是一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种类,商业秘密具有重要的价值性和实用性,不仅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相当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而且能够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无形性、价值性等特点,使其容易被犯罪所侵害,而难以被法律所充分保护。
今日,长昊律师以案说法,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的讲述为出发点,进一步阐述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
关键字 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例 分析构成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大学毕业后,受雇于某市好某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资讯部副课长。1997年8月,李在明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规定的情况下,擅自使用FTP程式,将公司的供货商名称地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上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到其它商业机构兜售。W有限公司与李某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1997年8月13日以2万元现金交易成功。李的“兜售”行为持续到同年10月13日,后案发。
据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估评证明:好某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1997年9月初业绩开始下跌,月销售收入较8月份下跌15.63%,669万元。
法院审判:
本案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所谓技术信息指的是技术配方、技术决窍、技术流程等。
所谓经营信息应包括与经营有关的重大决策,与自己有往来的客户情况、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经营策略等。
本案李某所盗卖的好某多公司所联络的供货厂商、供应品种、供货价格、供应数量及商场的销售价格、营业利润、经营业绩和商场所联系的相对固定的常年顾客等资料,在公司内部有保密规定且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如设置FTP程式),不为外人所知悉。因此,李某所盗卖的“好某多”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我国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
本案中,李某身为电脑资讯部的副课长,明知公司规定不得私自拷贝、复印商业秘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然秘密窃取了“好某多”商业秘密,并出售给好某多公司的同行业竞争者W有限公司。李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已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所采取的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里所指的损失并不单指经济损失,而且还指竞争优势的丧失或者弱化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认定是否是“重大损失”,一般情况下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甚至无法弥补或者导致破产;
第二,侵犯的商业秘密涉及国计民生的;
第三,造成恶劣的国内、国际影响无法挽回的。本案好某多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权利人好某多公司花费巨大资金,投入许多人力、物力,在较长时间里逐步开发和建立起来的。
李的盗卖行为使该公司经营业绩大幅下降,导致竞争优势丧失或弱化。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就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评估作出规定,本案中介绍的这种评估方式是否科学、合理有待进一步探讨,但至少可以证明李某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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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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