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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案例的研究
2015-03-27 17:40:57 来源:黄雪芬
摘要: 当前,随着信息传媒技术的发展,作品所包含的知识、信息能够多渠道、方便快捷地传播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这一现实及其所带来的促进知识与文化交流,推进世界文明与进步的作用,迫切需要对著作权进行充分的法律保护。但是与此同时,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日益增加,本文将从案例来分析侵犯著作权罪。
关键字: 侵犯著作权罪 案例 刑法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将通过案例分析侵犯著作权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任某,男,38岁,个体书商。1993年底,《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刚问世,全国出现学习《邓小平文选》热。某公司工会职工因学习急需,委托所属的××书店购买《邓小平文选》三卷1.5万册,个体书商任某从这一信息中嗅到了发财气味,他以惊人的效率与××书店签订了购书协议。任某顺便从书店买回一本正版《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找到某省党校印刷厂,委托该厂依样制版、印制封面。任又叫三家印刷厂承办内页印刷和装订工作,印刷装订完毕,任某向××书店交货,非法所得达2万余元。1994年5月30日,任某被某公安局依法逮捕,他成为建国以来,首次盗印国家领导人著作案件的案犯。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认为,任某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5则元。
长昊律师事务所分析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事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其上案例,其主体,客体,和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符合《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此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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