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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案例阐述何为侵犯著作权罪?
2015-03-27 17:44:47 来源:黄雪芬
摘要:当前,随着信息传媒技术的发展,作品所包含的知识、信息能够多渠道、方便快捷地传播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这一现实及其所带来的促进知识与文化交流,推进世界文明与进步的作用,迫切需要对著作权进行充分的法律保护。但是与此同时,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日益增加,本文将从案例来分析侵犯著作权罪。
关键字 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
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将从案例分析侵犯著作权罪:
基本案情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2003)京海检经诉字第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星、赵坤犯侵犯著作权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红星、赵坤原系北京雷石世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石公司”)职员,负责软件的开发工作。2002年3月,二人从雷石公司辞职后,带走了雷石公司ktv点歌系统软件的源代码,欲继续从事该系统软件的开发和销售活动。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间,二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将“雷石ktv宽带服务系统”软件稍加修改后复制安装盘,先后向西安云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新时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销售该软件复制品,违法所得额共计人民币 11.9295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红星、赵坤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王红星、赵坤均积极参与并从中获利,但赵坤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略小于王红星。
2004年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第(一)项、第25条第1款、第53条、第64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红星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赵坤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宣判后,王红星、赵坤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被告人王红星、赵坤未经著作权人准许,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大量的制造软件的复制品,违反所得数额较大,使得开发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其行为主客观相统一,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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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律师:李先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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